编号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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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 德昌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
No.2 | 德昌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 |
No.3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含衍生性商品交易程序) |
No.4 |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
No.5 | 背书保证作业办法 |
No.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No.7 | 董事会议事办法 |
No.8 | 董事会绩效评估办法 |
No.9 | 董事及监察人选任程序 |
No.10 | 薪资报酬委员会組織規程 |
No.11 | 内部重大资讯处理作业程序 |
2019/06/18 更新
第一条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定名為德昌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TE CHANG CONSTRUCTION CO., LTD.。 |
第二条 | 本公司所营事业如左: 一、E101011 綜合營造業。 二、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三、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四、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五、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六、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七、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八、 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九、 H701080 都市更新業。 十、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十一、F211010 建材零售業。 十二、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十三、 F213100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十四、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十五、 J101010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十六、 H702010 建築經理業。 十七、 HZ02010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 十八、 HZ02020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 十九、 I102010 投資顧問業。 二十、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二十一、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二十二、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二十三、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二十四、窜窜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
第叁条 |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得為同业间之对外保证。 |
第叁之一条 | 本公司转投资总额得超过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
第四条 | 本公司设总公司於台湾省台中市,必要时得经董事会决议,依法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
第五条 | 删除 |
第六条 |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為新台币壹拾陆亿元,分為壹亿陆仟万股,每股新台币壹拾元整,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 |
第七条 | 本公司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签名或盖章,经依法得担任股票发行签证人之银行签证后发行之。 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
第八条 | 股东应填具印鑑卡交本公司收存,股东领取股息、红利或与本公司之书面接洽 及行使其他权利时,均以该项印鑑為凭。印鑑卡之设置、废止、更新等悉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
第九条 | 本公司记名股东,由股票持有人以背书转让之,又其转让应将受让人之本名或名称,记载於股票, 并将受让人之本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於本公司股东名簿,始得对抗本公司。 |
第十条 | 股票有过户、遗失或毁损等情事时,依公司法及主管机关颁佈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準则』办理之。 |
第十一条 | 股票因遗失或其他事由,申请补发或换发时,得酌收手续费及应贴印花税费。 |
第十二条 | 每届股东常会前六十日,临时会前叁十日,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
第十叁条 | 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二种,常会每年召开一次,於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会於必要时依公司法有关规定召集之。 |
第十四条 |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条规定,出具委託书,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五条 |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以董事长為主席,遇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由董事会以外之其他召集权人召集,主席由该召集权人担任,召集权人有二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担任。 |
第十六条 | 除依相关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第十七条 | 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第十八条 |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於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 前项议事录之製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為之。 第一项议事录之分发,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十九条 | 本公司设董事七词九人、监察人叁词五人,由股东会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选任之,任期均為叁年,连选均得连任。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额中,得设置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举,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所规定之候选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股东应就董事、监察人候选人名单中选任之。 有关独立董事之专业资格、持股、兼职限制、独立性之认定、提名方式与选任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依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
第廿条 | 董事缺额达叁分之一或监察人全体解任时,董事会应於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廿一条 | 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监察人就任时為止。 但主管机关得依职权限期令本公司改选;届期仍不改选者,自限期届满时,当然解任。 |
第廿二条 | 董事组织董事会,由叁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之同意,互选董事长一人, 依照法令,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之决议执行本公司一切事务。 |
第廿二之一条 | 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但遇有紧急情事时,得随时召集之。 前项之召集得以书面、传真或电子方式通知之。 |
第廿叁条 | 本公司经营方针及其他重要事项,以董事会决议之,董事会除每届第一次董事会依公司法第二0叁条规定召集外, 其餘由董事长召集并任為主席,董事长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
第廿四条 | 董事会议,须有董事叁分之二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出具委託书,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范围,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会,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廿五条 | 监察人单独依法行使监察权外,并得列席董事会议,但不得加入表决。 |
第廿五之一条 |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监察人之车马费薪资及其他报酬,依其对本公司营运参与程度及贡献之价值并参酌同业通常之水準,授权董事会议定之。 |
第廿六条 | 本公司得设经理人,秉承董事会决议之方针综理本公司一切业务,由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任免之。 |
第廿七条 | 删除。 |
第廿八条 | 本公司其他职员由总经理任免,报请董事长核备。 |
第廿九条 | 本公司於会计年度终了,应由董事会编造下列各项表册,於股东常会开会叁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后提请股东常会承认: 一、营业报告书 二、财务报表 叁、盈餘分派或亏损弥补之议案。 |
第卅条 | 本公司年度如有获利,应提拨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员工酬劳及不高於百分之叁点五為董监事酬劳。 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预先保留弥补数额。前项员工酬劳发给股票或现金之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 公司依公司法收买之股份,转让之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公司发行新股时,得承购股份之员工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公司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发给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
第卅之一条 | 本公司每年决算后所得纯益,应先提缴税款,弥补以往亏损,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积, 但法定盈餘公积已达本公司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另视公司营运需要及依法令规定,提拨或迴转特别盈餘公积, 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会拟具盈餘分配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之。 本公司属营造产业,考量公司营运所处环境及发展阶段,因应未来资金需求及长期财务规划,并满足股东对现金流入之需求, 由上述可分配盈餘依公司经营之资金需求状况分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其现金股利部分不低於当年度股东红利总和之百分之十。 |
第卅之二条 | 本公司授权董事会以叁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之决议将应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全部或一部分,以发放现金方式為之,并报告股东会。 |
第卅一条 | 本公司组织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卅二条 | 本章程未订事项,悉依照公司法其他法令规定办理。 |
第卅叁条 | 本章程订立於民国七十五年四月廿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国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一年二月十日。 第叁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七年一月廿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国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叁次修正於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国一○一年六月六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国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国一○叁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国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国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国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国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
2020/04/20 更新
编号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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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 德昌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
No.2 | 德昌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 |
No.3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含衍生性商品交易程序) |
No.4 |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
No.5 | 背书保证作业办法 |
No.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No.7 | 董事会议事办法 |
No.8 | 董事会绩效评估办法 |
No.9 | 董事及监察人选任程序 |
No.10 | 薪资报酬委员会組織規程 |
No.11 | 内部重大资讯处理作业程序 |